2019年1月17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關于寧明通大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GAP”標識的女毛衫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寧明通大貿易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1422MA5NCQ7919
法定代表人:何毅
地址:寧明縣城中鎮城南區新浩城市花園24#樓B單元第11層1102號房
你司委托深圳市耀美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8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深圳海關隸屬大鵬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報關單證號531620180167047427。海關查驗發現,該批出口貨物中有標有“GAP”標識的女毛衫469件(以下稱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14855元。
商標權利人蓋璞(國際商標)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GAP”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在上述貨物上使用的“GAP”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GAP”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商標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現場照片、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現場筆錄、商標權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和出口貨物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23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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